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一审判决 8被告人最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8人因犯非法经营罪,最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400万的罚金。
       法院查明,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开立的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这8名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部主管、风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联系好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及真实证券账户使用权,通过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发。客户通过融鑫汇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撮合网”、“撮合宝”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统称“撮合网”平台)开立证券子账户,交纳保证金,获得3至8倍融资,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清算,客户交易委托等通过上述平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实现证券交易。融鑫汇公司以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共开立子账户1.7万余户,成交金额288亿余元,获取管理费、延期费用、用户服务费、出金手续费等收入共计3.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8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00万至10万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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